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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现代经贸中等专业学校章程

石家庄市现代经贸中等专业学校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石家庄市现代经贸中等专业学校。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学校经石家庄市教育局批准设立的民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以发展中等职业学历教育为主,同时承办各类短期培训工作,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制为三年,学校由石家庄高新区文教局主管。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本单位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本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依法办学。  
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机关是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服务局;管理机关是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发展局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教局。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燕山大街1号。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张玉谦。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四)监督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办学;
(五)依照法律法规对学校制定管理和考核措施;
(六)为学校的发展规划及重大事项提出意见,经理事会会议后同意实施;
(七)根据经济发展及社会的需要,调整办学规模。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贰佰万元整;出资者:举办者,金额:贰佰万元整。
开办资金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全日制外语、计算机、经济管理、传播艺术中专;
(二)汽车运用与维修、航空服务、社会文化艺术;
(三)机电技术应用、制药技术、旅游服务与管理。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记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党的教育方针,带头执行党中央政策部署和省、市各项要求及上级党组织有关工作安排。
第十一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石家庄市现代经贸中等职业学校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支部),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教局委员会,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德育管理、产教融合、后勤保障等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三条 学校设党支部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学校设党支部副书记1名、委员(副书记职数及委员数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和上级党组织批复的职数设置)。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十四条  学校设校长,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学校设副校长4名(职数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设置)。校长、副校长由上级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第十五条 凡属学校重大问题,必须由党支部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支部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不是党支部委员的校长应列席会议,不是党支部委员的副校长可列席会议(党内法规或上级党组织明确不适合参加的除外)。根据工作需要,书记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支部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支部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董事会、理事会)由校长(董事长、理事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实行学校党组织纪委书记或纪检委员列席校长办公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校长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学校党组织负责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第十八条  严格落实组织生活制度,完善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学校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党员人数等,设立党组织工作机构,配强工作力量,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安排。
第十九条  学校党政办(党办、校办)、教务处、学生处等科室,其负责人由学校党支部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学校负责党办(党政办)工作的科室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
第二十条  学校纪委书记和纪检委员是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在上级纪检部门和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党组织重大决议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党总支、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校长、副校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主任、副主任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包括:教职工入职、学生入学培训、师生权益保护、救济制度等内容;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3次会议〔至少两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六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三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校长(或副校长、主任、副主任)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校长(或副校长、主任、副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并推选了一名召集人。
第三十三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校长、副校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校长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三十九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因不可抗力迫使学校无法继续。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4年12月23日第三届第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本章程经2026年2月26日第三届第五次理事会表决通过修正案。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石家庄市现代经贸中等专业学校
2026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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